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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导师负责制,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及指定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转导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 导师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 导师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 

(三) 导师丧失指导资格的;

(四) 导师亡故的;

(五) 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不适宜继续指导的;

(六) 培养单位认为必须转导师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导师:

(一) 申请人招生名额为现导师招生专项名额的;

(二) 拟转入导师在停招处罚期内的;

(三) 申请人处于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四) 申请人已达到退学要求的;

(五) 培养单位认为不得转导师的。

 

第三章 转导师程序

第六条 转导师申请一般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转换导师的,应先联络拟接收导师,拟接收导师须具备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确保后续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对于非因申请人原因导致需要转导师的情形,培养单位应积极协助安排接收导师。

第八条 转导师申请应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同意,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 转导师决定应在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理由和转导师结果。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及时同意转导师博士研究生的《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申请审批表》报教务部培养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转导师申请中涉及专业转换的,须同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博士生不得因转导师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可自行制定转导师实施细则,在单位内公示公开,并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41日教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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