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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ESG的喜和忧与本源回归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

 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三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缩写。近些年,国内ESG评级如雨后春笋般涌现;ESG基金已经超过500只;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的数量快速增加;多家机构呼吁出台强制性ESG信息披露标准;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对ESG人才开出超10万的月薪……。诸多现象表明,国内ESG确实太“火”了。那么,这种现象正常吗?对利益相关者和企业有何影响?

ESG很“火”:喜在何处

    当下,用“火爆”来形容ESG是一点儿也不为过的,因为它确实能够为相关方带来收益,这是其“喜”的地方。

    2004年,经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之邀,由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Global Compact,由安南在2000 年发起成立的企业社会责任倡导机构)协调,由来自9个国家的24个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撰写和签署了《有心者胜:连接金融市场与变化中的世界》(Who Cares Wins——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正式提出了ESG概念。除了全球契约组织外,还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金融计划(UNEP Financial Initiative)等合作机构的参与。基于组织者的性质,ESG的提出可以界定为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也是一种责任投资理念。

    ESG的提出,带动了诸如ESG基金等投资产品的出现,且发展迅速。而ESG投资产品必须基于ESG评价,ESG评价又基于ESG信息披露,ESG信息披露则为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机构了解企业提供了便利。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通过设计ESG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引导企业及时披露全面的ESG信息,从而有助于开发更有投资价值的ESG产品,并从中获取可观的收益。

    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而言,基于ESG信息,可以更理性地选择所投资的企业以及能带来更多回报的投资组合,尤其是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更具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和企业。不仅如此,也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尤其是决策和监督)提供了更多方便,降低了参与治理的成本,并使参与治理更具有针对性。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又会进一步带来更稳健、更持续的收益回报。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基于ESG信息涵盖范围较广的特点,可以及时发现公司潜在的决策和经营风险,并做出风险预警,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同时,基于ESG信息披露所暴露的各种风险,有助于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促使国家绿色发展。另外,ESG信息的全面性,也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对于分析师而言,ESG信息使得分析师在分析中可以加入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因素,使其分析更加客观公正,且具有长期投资引导作用。由于分析师关注是投资者选择所投资企业的重要参考,因此会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分析师产品。

    对于公众而言,他们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对于公众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ESG信息披露,公众可以及时了解企业行为对自己权益的影响,反过来也会影响企业行为。公众通过ESG信息,可以更方便地对侵害自己权益的企业发起维权诉讼,进而督促企业停止其侵害行为。而如果企业ESG做得好,则可以使公众提高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对于企业而言,它们构成了ESG生态圈的根基,因为其他参与者的“矛头”均指向企业,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将ESG各种“矛头”转变为发展的动力。ESG工作到位,将会吸引更多的各类投资者,从而获得巨大的融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最终有利于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对于传统能源、化工和建筑等碳排放大户来说,ESG理念也会促进这些企业的积极转型。在竞争压力下,企业也会将ESG视作自我更新、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留住优质员工的契机。对于试图“走出去”的企业,ESG也更容易赢得国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ESG的夸大化:忧在何处

    ESG是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相关机构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使得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有不断放大的倾向,而对公司治理则有弱化倾向。

    一些国际机构推出的准则往往只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尽管称之为ESG,但却不包括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内容偏少,这也容易产生误解。如ISSB(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ESG报告准则只有两项,分别为IFRS S1——《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和IFRS S2——《气候相关信息披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也就是只包括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社会责任,尽管提到了公司治理,但却基本不包括公司治理,这无疑不是真正的ESG信息披露准则。

    国内情况也大致类似。国内从事ESG评级和标准制定的机构中,很多是社会责任或环境保护相关机构,他们对公司治理缺乏深入研究,对公司治理存在不少错误的理解,这使得他们把ESG主要理解为绿色低碳和社会责任。

    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很多ESG基金中,大多是社会责任基金或环境保护基金,由于缺乏公司治理的支撑,回报率令人失望,甚至严重亏损。在他们设计的指标体系中,对公司治理方面的指标存在不少不科学的成份,比如把一些公司管理指标混同为公司治理指标。而且,在权重确定上,对公司治理赋权偏低,能给1/3的权重就已经算高了。

    而且,由于ESG投资产品和ESG评级具有导向作用,加之某些机构强制性推行ESG信息披露,ESG似乎成为“政治正确”的代名词,从而导致大量ESG“漂绿”现象,这种“漂绿”本质上是一种造假行为。原因在于:实践中,不同行业、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尤其是环境保护)的可比性是很差的,有的甚至完全不可比。有的行业的环境保护问题无足轻重,比如金融业,其环境保护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由于必须发布ESG报告,或纳入评级,则不得不把诸如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绿色产品纳入ESG中,但这些产品只是用于服务其他行业或企业的,而非自身的环境保护问题;或者把一些相对“小当量”的指标纳入ESG中,如节能办公、节省电耗等。诸如互联网、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少行业,或多或少也都有这种情况。然而,如果没有这部分内容,或者这部分内容很少,在ESG评级中,就会得分很低;在ESG投资产品选股中,就不能纳入这些企业,于是,“漂绿”就产生了。

    ESG投资、评级或信息披露,可能会产生很高的成本:一是“漂绿”行为可能会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误导,使其做出错误的或不科学的决策,从而导致权益受损。二是“漂绿”存在合规风险,一旦被发现,企业或相关人员会遭到行政或法律处罚,并承担由此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还会对企业经营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三是为迎合ESG评级或满足ESG信息披露要求,企业不得不雇佣更多的人、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编制ESG报告,或者支付很高费用聘请外部专门机构来编制ESG报告。尽管有些内容在本公司是不存在或可以忽略不计或无足轻重的,但也要编织很多“适当”的语言来解释,或者说一些无用的“废话”,以使报告看起来更“丰满”。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问题,ESG招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机构的抨击。某家大型公司的首席可持续官在2022年的一场论坛上公开抱怨,“在我们填报各种ESG问卷的时候,地球已经毁灭了。”在欧美,进入2023年以来,投资者连续在ESG领域撤资,ESG投资正逐步失去动力。以美国为例,2022年和2023年,有多达30多个州提出“反ESG法案”,虽然最终通过的不多,但却已经使“ESG变成一句最新的脏话”,一些企业不得不抛弃ESG称谓。摩根大通、道富、先锋、富达等资产管理公司,2023年多数ESG相关提议都未获得通过,很多ESG投资产品由于不赚钱而不得不撤除。

    尤其是,三年的疫情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差,使得对ESG的抱怨和不满更是不断发生。

ESG应向公司治理本源回归

    ESG理念很重要,但实践中却在相当程度上走偏了方向,出现了夸大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现象。

    其实,ESG并不是一个必须的概念,因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中,除了股东(投资者)外,还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政府、社区(社会)等,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已经包括了社会责任(含环境保护),E、S、E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G包含S,S包含E。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也被称之为广义的公司治理,也是目前广为认可的公司治理理念。

    比如,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年第3版第IV章“利益相关者的作用”(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2023年12月第4版第章“可持续性与韧性”(Sustainability and resilience),都是专门的社会责任内容(含环境保护)。前述ISSB发布的ESG报告准则之所以没有公司治理,其重要原因应该就是已经存在这个《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且其共识度和影响力更大,ISSB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推出自己的公司治理标准。

    还如,国际经典的公司治理教科书也同样涵盖社会责任内容。如已经四次修订的、Bob Tricker所著的“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都设有专章讨论社会责任、可持续性以及商业道德问题。

    再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业公司治理的评估标准中,社会责任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因为它本质上采用的就是《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

    当然,ESG概念也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它把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从公司治理中独立出来,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但此时的公司治理就变得偏狭义了,即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公司治理。

    但是,必须认识到,ESG尽管把E、S和G并列,但核心和根本是公司治理,不论是环境保护还是社会责任,其决策都要符合公司治理规则,否则就有不合规的治理风险。公司治理做不好,就不可能谈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强制性社会责任,这属于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社会责任,不执行就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如依法纳税、保护员工工作安全、禁止污染物随意排放等。既然是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社会责任,则与ESG概念存在与否没有关系。二是自愿性社会责任,即没有列入强制性范围的其他社会责任,如捐资助学、扶贫等,这类行为达到一定的额度,其决策就必须要经过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否则,就会违反公司治理规则,甚至可能引发投资者诉讼。因此,不符合公司治理规则的社会责任是不能提倡的,更不能推崇。

    正因为公司治理在ESG中的根本性地位,在ESG评价中,公司治理必须赋予较高的权重。例如,标普ESG评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公司治理权重通常在40-60%之间。在笔者的ESG评价中,赋予公司治理的权重是55%。

    而且,ESG中,公司治理也是最具有国际共识的方面,最需要采用(不是单纯的借鉴)的是《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因为这个原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签署的,且承诺共同遵守。

    ESG中,公司治理评价并不因行业不同而不同,尤其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评价标准是相同的。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共识,相对于公司治理来说要差很多。比如自愿性社会责任就不能以绝对额来衡量,要立足于自身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责任首先应该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对于环境保护,不同行业更是难以比较,尤其是传统行业与新经济形态(如互联网)、金融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很难有共同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这同样反映出公司治理在ESG中的根本性地位。

    总之,对于ESG来说,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很重要,但要理性对待,要立足于本企业和所在行业的实际,不能搞一刀切,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要以公司治理合规为前提。

 

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24年4月,作者高明华,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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